最常见的吃瓜网站有哪些(热门吃瓜网站)

80客栈

本文作者专注并擅长于“情色”法律实践与研究、中港法律实务和公司类法律纠纷,如对相关话题感兴趣,欢迎添加关注,避免日后错过重要内容。


最近这几周,每逢深夜,趁着审核睡着的时候,各位是否在微信等其他媒体工具上,收到各种真假难辨的视频、信息。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吃瓜的心态,看一下就算,但是也有的人喜欢“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把瓜转发,散播,殊不知这当中已经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你有这么做,可能你已经在违法的边缘徘徊。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到底该如何正确、安全的吃瓜。 #新版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评论和转发侵犯名誉权

一键三连中,转发和评论是“吃瓜群众”最常见的吃瓜方式。实务中,评论和转发过程中侵犯第三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最多。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需要注意的是,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虚拟的信息网络公共空间是现实中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 所以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虚拟的信息网络公共空间评论、转发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评论和转发侵犯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生活中,有的朋友看到有趣的内容(八卦消息)会喜欢 群发到不同的群组中,或者私发给朋友,尽管不透过公开场合发布他人信息,仍然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因为侵犯隐私权不以该隐私有否被第三人获悉为前提。 除了民事责任外,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群主/管理员不参与讨论也须担责

不要以为不评论,默默吃瓜就没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所以,作为群主(或者群组管理者)虽未实施涉案违法行为,但如果未尽到“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群组管理职责, 放任群成员实施违法行为且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致使群成员在客观上造成不良后果,仍需承担责任。 (此时,有群主正在连夜把位置转给了他的好朋友)



跟帖评论的新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新《规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的规范管理。

新《规定》中的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 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根据新《规定》,以后跟帖评论虽然要实名认证、新闻信息要先审后发,但同时也规定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吃瓜安全手册

为了大家安全吃瓜,笔者整理了以下属于“绝对禁区”的内容,不能转发或评论。大家遵守“吃瓜”手册内容,有序“吃瓜”。

结语

“吃瓜不传瓜”才是“吃瓜”的最安全姿势, 还有谨记不要“搭梯子”去外面吃瓜,即使不评论、不转发,“搭梯子”也是违法的噢!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


卖淫、嫖娼法律小知识

举报有奖,如何举报卖淫嫖娼行为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能找妓女索赔吗?

世风日下,嫖娼不给钱还说自己没犯法

一眼识别你是违法嫖娼而非合法约炮

#本文所包含的App

钱咖
  • 支持: ios
  • 分类:
  • 下载: 19763次
  • 发布: 2022-12-12

免责声明: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作者删除!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