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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在检察院、法院、人大、政协、渔政等部门多方“大咖”监督下,非法捕鱼者肖某在长江支流沌口段原地放还成鱼2.5公斤。为2公斤江鱼小题大做?

男子非法捕鱼2公斤触犯刑法

长江支流通顺河沌口段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早在3月29日,渔民肖某用地笼网在该水域非法捕鱼时,被渔政人员抓获,当场缴鱼2.15公斤。

记者获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该案后,专门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对其损害展开评估。经评估后认定:肖某非法捕鱼造成鱼潜在损失量在2.26公斤,受损鱼卵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2770尾。

6月26日,检方以肖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认为,肖某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应在捕捞作业水域放还相同品种的幼鱼和成鱼。

对此,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款5000元,在捕捞作业水域放流成鱼2.26公斤、幼鱼2770尾。经水产、渔政专家研究建议,冬季水冷时放还,更有利于鱼苗存活。

人大政协现场监督“还鱼”行为

11月28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区法院、渔政等部门在通顺河畔共同开展增殖放流工作。肖某积极购买鱼苗,在通顺河放生了2.5公斤成鱼、3500尾幼鱼。

“还鱼案”还引来人大、政协关注,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见证。

参与现场放流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协委员杨芬表示,以流放鱼苗的方式来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的做法,不仅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最大程度恢复、保护好长江生态的同时,也让被告人留下深刻教训。

“非法捕捞2公斤鱼,不是小事。长江大保护,就要从保护好每一条鱼做起!”参与现场放流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大代表朱红芳表示,这是她首次参加此类活动,感觉意义重大,“生态环保无小事!”

禁渔区禁渔期内用禁用工具捕鱼

无论多少都要负刑责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唐惠敏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唐惠敏进一步解释,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构成刑事犯罪。

记者耿珊珊 贾雪梅 通讯员肖敏 晓梦 朝彪 国庆

责编:张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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